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流程图
1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定管理办法(试行)》(鄂质监标[2014]63号文件)。
2 受理范围及条件
2.1 范围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湖北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2.2 条件
2.2.1 标准编写格式应符合GB/T 1.1-2009;
2.2.2 标准的基本内容要求如下:
a)贯彻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b)地方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c)标准内容完善,与我国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标准不冲突,并符合GB/T 1.1- 2009的要求。
3 需提交的材料
3.1 市局申报标准的公文
3.2 《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定项目申报表》
3.3 《湖北省地方标准拟制修定项目计划》
3.4 标准项目查新报告
4 办理程序
4.1 省有关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提出制定(修订)地方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的报告,填写项目申报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计划项目建议进行审查、协调,对符合规定的项目编制年度计划并下达执行。
4.2 承担地方标准项目制定(修订)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成立标准起草小组,明确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要求编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修订)说明,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经征求意见后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
4.3 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地方标准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地方标准报批稿应在审查会议结束后30日内,连同湖北省地方标准审批表、编制(修订)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审定会专家名单、审查会议意见一式四份一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编号、发布。
4.4 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