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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 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 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 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

    () 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 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 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 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 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条 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食品卫

    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

    第七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30日内应分别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各1

    第八条 受理备案的部门当发现备案的地方标准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规定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成申报备案的部门

    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九条 地方标准的编写出版参照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

    () 地方标准的代号

    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再加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见附表

    示例:

    山西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DB14/

    山西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DB14/T

    ()地方标准的编号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1: DB 33/T 001—2017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十二条 地方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十三条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入当地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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