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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修订

立项通知

法律法规

基本要求

归口部门

法律法规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 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 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 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 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 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 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 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四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 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 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 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 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 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 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六条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第七条 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在制定行业标准计划时必须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第八条 在制定行业标准工作中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 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计划;

    () 负责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项目的分工;

    () 组织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 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 办理行业标准的备案;

    () 组织本行业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第九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提出本行业标准计划的建议组织本行业标准的起草及审查等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的行业标准计划建议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分工后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下达

    实施

     十条 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吸收其参加标准起草和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的计划应当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2

    第十二条 按行业标准计划的安排行业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修改为送审稿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委托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

    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

    定进行

    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时参加审查的人员应有生产使用经销科研

    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其中使用方面的人员不应少于1/4

    行业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3/4的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审查结果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函审时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按附件2)并附有函审单(格式按附件3)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不低于2/3

    行业标准送审时应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1)及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行业标准报批时应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函审结论及其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译文

    行业标准的审批必须尊重审查会议纪要函审结论”。对报批稿进行修改应有充分科学论据并征求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意见对报批稿有重大修改时应进行重新审查

    确定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或推荐性应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意见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

    行业标准的复审也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时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复审报告报送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

    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应在行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1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行业标准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成行业标准归口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十八条 编写行业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行业标准的出版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确定

    行业标准出版后的正式文本应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5

    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行业标准应纳入国家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84321日原国家标准局颁发的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函审表决单总数:      本单编号:

      发出日期:19   

      投票截止日期:19   

      表决态度:

        赞成

        赞成但有建议或意见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

        弃权

        不赞成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如下:

      审查单位(盖公章)

    19                  技术负责人(签名)

    19   

    说明:

     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方框内划“√”的符号只可划一次选划两个框以上者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

    )

    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单位按赞成票计;没有回函说明理由的按弃权票处理

    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审查单位承办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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